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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5-9   杭州远华激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光盘复制单位:

  1995年8月,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新出联〔1995〕15号),为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激光数码储存片(CD类光盘)来源识别码(以下称“SID码”)蚀刻及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布国内现有光盘复制单位SID码,详见附件。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处、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请于1998年12月15日前向我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报送行政区域内有关光盘复制单位SID码样盘一式五份。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光盘复制单位按上述要求向我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报送SID码样盘。

  三、各有关光盘复制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按上述数量向当地光盘复制管理部门报送SID码样盘;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被批准蚀刻SID码的单位,须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我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报送该SID码样盘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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